一、耐火材料产品已结束换(发)证工作,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均为5年;二、未获得上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,不得生产该产品,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。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处;三、新投产、新转产上述产品的企业,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生产许可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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